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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熠 通訊員/任宣)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12日審議了《廣東省工商登記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記者在會上瞭解到,此前省人大調研發現,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反映比較強烈的地方集中在各類市場主體登記事項中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證明以及全程電子化登記等方面的規定,普遍意見是將經營範圍由登記事項改為備案事項,對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申報制度,補充完善全程電子化登記的有關內容等。
  省人大財經委表示,上述建議集中反映了市場主體對商事制度改革的期盼和要求,建議予以採納,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條款作相應的修改。
  電子檔案電子簽名具同等法律效力
  廣州市工商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表示,目前全國尚無全程電子化登記的規定出台,而商事制度改革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廣州在探索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時頻頻遭遇法律瓶頸。
  記者發現,條例草案第四章第四節對“全程電子化登記”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電子文件、電子檔案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定“全程電子化登記中,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電子化登記涉及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條例草案僅為電子檔案及電子簽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撐,並無相關細化規定。記者早前在廣州、深圳、東莞等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試點地區的走訪中瞭解到,目前各地使用的認證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即CA證書)存在額外收費、使用範圍不廣、持有率不高、難保管、受地域限制等問題,申請人提交簽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掃描上傳文件操作繁瑣,個體工商戶使用CA證書的成本較高也較困難,這些都是法律支撐之外,導致全流程網登進展受阻的重要原因。
  針對上述情況,各界建議關於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內容中增加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放寬有效的數字證書種類、明確各類申請人的簽名方式、優化申請人提交材料等方面的規定。省人大財經委也在會上提出,有必要對條例草案進行細化和補充,以更好地推動改革。
  建議經營場所實行申報制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住所、經營場所放開,有利於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將更大地釋放市場活力,這是受訪企業的普遍呼聲。然而場地完全放開後如何“管得住”,也成為走訪中相關職能部門普遍擔憂的問題。
  條例草案詳細規定了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產、非自有房產,賓館飯店、軍隊房產等不同的住所、經營場所應出具的證明材料,而在調研中,社會各界強烈建議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根據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除了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外,還要求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受訪企業表示,很多業主不願意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從而使申請人創辦公司進展受阻。對於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如果由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有關證明,各界反映在實踐中往往導致這些部門有利益就出具,沒利益就不出具。
  而從全省實行住所、經營場所申報制的改革經驗來看,深圳自全面實行住所申報制以來,有效降低了準入門檻,大大激發了投資者創業熱情,其市場主體增幅居高不下,改革以來深圳增加市場主體70多萬戶。此外,東莞市在大朗試點申報登記制,效果良好,今年將在東莞全市全面實施住所申報登記制度。
  明確“誰審批誰監管”原則
  條例草案第六章對商事制度改革後續監管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無照經營行為將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為由許可部門和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的,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取消行政許可,改為一般經營項目的,由工商部門統一監管;而涉及行業監管特殊要求,需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由原許可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並根據實際及時制定取消許可後的監管標準。據瞭解,這項規定是為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後續監管的銜接,明確對取消行政許可的原許可經營項目的部門監管職責,按照是否涉及行業監管特殊要求來確定監管職責。
  條例草案還進一步對場地監管責任、監管協作機制、監管力量配置、信息共享機制、監督檢查方式等作了具體規定。要求“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監管部門查處違法經營行為時,按照‘誰先發現、誰先受理’的原則,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及時通報或者移送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發現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電子證照或將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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